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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造船日期的确定及违约责任的承担

开工造船日期的确定及违约责任的承担——仪征淮宾船舶修造厂诉宏洋达公司福州宏洋达轮船有限公司

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评析

刘昌国

【提要】

建造入CCS级船舶,定做人和承揽人都需要按照CCS的要求与规范,展开船舶建造工作。船舶建造合同与CCS的要求和规范一起,确定了定做人与承揽人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本案,由于船舶建造合同未对开工日期作出具体的约定,因此,如何确定开工日期,成了本案查明、认定的焦点。只有开工日期确定了,才能认定逾期开工的事实是否存在,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案情】

原告:仪征淮宾船舶修造厂

被告:福州宏洋达轮船有限公司

2006年11月3日,仪征淮宾船舶修造厂(以下建成淮宾船厂)与福州宏洋达轮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洋达公司)签订了《10000吨化学品/成品油船建造合同》(以下简称造船合同),约定宏洋达公司以来料加工的形式,委托淮宾船厂建造10000吨化学品/成品油船(以下简称船舶);船舶入中国船级社(CCS)船级;所有船体结构、机器设备均按照中国船级社入级规范相关要求建造;宏洋达公司提供由南京瓯海船舶科技有限公司设计的、经CCS审图中心批准并按CCS审图意见修改的10000吨化学品/成品油船全套图纸(图号:OHI5061-100);加工费按宏洋达进淮宾船厂用于该船舶建造的钢材、管材、铸钢(铁)件、外购的成品舾装件等的重量,以单价3000元/吨计算,暂定900万元,最后以实际加工量结算,多退少补;合同签订后,淮宾船厂应向CCS申请船厂建造化学品船资质认证。淮宾船厂取得认证后,宏洋达公司向其支付总加工费的10%,即90万元,作为定金和淮宾船厂开工前船台准备工作费用;宏洋达公司负责提供除合同规定由淮宾船厂提供的材料外的所有钢材、管系、油漆、设备、舾装件、内装材料、电缆及安装托架、大型的外协加工件;船舶建造开工前,宏洋达公司向淮宾船厂提供CCS退审图1套和施工生产设计图纸3套;船舶建造周期12个月,开工日期以宏洋达公司首批钢材和首批施工生产设计图纸到淮宾船厂的第三天,作为建造周期的开始计算日期。若淮宾船厂延误超过1个月,每天按人民币3000元罚款。

合同签订并生效后,淮宾船厂向CCS南京分社递交了建造涉案入CCS级船舶资质申请。CCS于2006年11月27日回复南京分社,同意接受淮宾船厂的建造检验申请。同时,CCS在回复中要求南京分社注意敦促淮宾船厂尽早完成ISO9001质量体系的认证,制定涉案船舶的质量控制计划等。2006年12月22日,CCS上海审图中心向宏洋达公司去函,同意接受对送来的10000吨化学品/成品油船的图纸进行审图。

2007年4月30日,首批图纸获得CCS批准并退审。2007年5月17日,宏洋达公司将首批CCS退审图一套,及相应的首批施工生产设计图三套交予淮宾船厂,该厂生产厂长司东代表船厂签收。2007年5月前,宏洋达向淮宾船厂提供了首批造船钢材共计300多吨。5月中下旬,还将船舶主机及配件也运至淮宾船厂。

时至今日,涉案船舶仍未动工建造。

2007年9月13日,淮宾船厂向武汉海事法院起诉称,涉案船舶建造合同签订后,其积极为船舶建造做准备工作。由于宏洋达公司自行委托设计的船舶图纸未获得CCS的批准,导致淮宾船厂在准备工作完成的情况下一直无法开工造船。截止提起诉讼之日,已造成淮宾船厂船台空置及其他损失达5559367.5元,宏洋达公司应赔偿。

宏洋达公司辩称,本案不存在宏洋达公司向CCS报审的图纸未得到批准的事实。宏洋达公司在获得CCS退审的首批图纸后及时交付南京瓯海船舶科技有限公司制作施工生产设计图。2007年5月17日,宏洋达公司将CCS的首批退审图和首批施工生产设计图交付给了淮宾船厂。按照合同的约定,淮宾船厂应在同年5月20日开工造船,然而至今也未动工建造,甚至还未取得CCS的开工许可,违反合同约定的恰好是淮宾船厂。宏洋达公司请求法院驳回淮宾船厂的诉讼请求。

【裁判】

武汉海事法院认为,宏洋达公司在船舶图纸审计及审批阶段并无过错,也不存在逾期交付图纸的情形,也无其他违反船舶建造合同约定的情形。淮宾船厂将船台处于闲置状态,是为图纸到位后能及时开工,其如此安排所带来的风险应是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正常商业风险,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其自身承担。遂判决对淮宾船厂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笔者作为宏洋达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全程参加了该案的庭审活动。本案一审判决驳回了淮宾船厂的主要诉讼请求,淮宾船厂不服已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该案正在审理中。笔者现将一审代理意见整理如下,希求指正与批评。

一、淮宾船厂诉称的违约事实是否存在

本案,淮宾船厂是以“宏洋达公司原因使图纸无法获中国船级社的批准或者是因宏洋达公司的报审过错,图纸没能及时获得CCS批准,进而不能及时提供给淮宾船厂,导致淮宾船厂在开工准备工作已完成的情况下无法开工”为由起诉宏洋达公司,要求宏洋达公司赔偿其所谓船台闲置等损失。但事实恰恰相反,宏洋达公司依照造船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相应的合同义务,违反该合同的正是淮宾船厂自己。

淮宾船厂在造船合同生效后,在应该开工建造时,对合同约定价款反悔,加上担心自己技术力量薄弱无力按期、保质建造完涉案船舶,遂产生了终止合同的念头。在2007年5月17日收到宏洋达公司依约提供的船舶建造图纸后,为达到阻挠合同继续进行的目的,淮宾船厂于同年6月23日向宏洋达公司提出加价和船台补偿的书面要求。遭宏洋达公司拒绝后,淮宾船厂继续采取拖延手段,不开工造船,并多次口头要求宏洋达公司放弃涉案船舶的建造。2007年8月22日,淮宾船厂函告宏洋达公司,要其拿出685.65万元现金来弥补其所谓部分损失,否则为建造涉案船舶而存放在其厂处的一切设备和材料不得转移出厂。宏洋达鉴于淮宾船厂丧失了履约诚信,不得已向武汉海事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从淮宾船厂处拿走自己提供的造船钢材和主机。

宏洋达公司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表现在:

1、造船合同第3.1规定,“合同签定后,乙方应向CCS申请船厂建造化学品船资质认证。乙方取得认证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总加工费的10%,计玖拾万元整(¥900000.00元),作为定金和乙方开工前船台准备工作费用,乙方收到定金后,合同开始生效。”按照该约定宏洋达公司已向淮宾船厂支付了定金90万元。

2、根据合同约定,在约定的开工日期前,向淮宾船厂提供了首批造船钢材300多吨。宏洋达公司出于对造船的高度重视,甚至提前将价值达600多万元的船舶主机及配件也一并运进淮宾船厂内。

3、成立了定做方监造小组。在合同一签订,该小组就进入船厂协助淮宾船厂进行开工前后的各项工作。

4、与淮宾船厂签约前,就已经委托南京瓯海船舶科技有限公司设计船舶图纸。在淮宾船厂获得CCS资质认证后,及时推进图纸的CCS审图进度。

5、宏洋达公司获得退审图和施工设计图后及时交付给了淮宾船厂,淮宾船厂也向宏洋达公司开出了收条。

根据CCS对入CCS级万吨化学品船舶建造的规定,宏洋达公司只有获得CCS退审图后,才可以退审图为准制作生产设计图,而生产设计图才是开工造船的图纸依据。宏洋达公司于2007年4月下旬获得CCS正式退审图后,及时委托瓯海公司完成生产设计图的制作,并在2007年5月17日,将CCS退审图和生产设计图一并交给了淮宾船厂,淮宾船厂的生产厂长司东予以签收。

司东代表淮宾船厂签收CCS退审图和生产设计图的事实证明,淮宾船厂提起诉讼依赖的船舶图纸未获CCS批准的基本事实和理由,完全不能成立。

6、本案不存在因宏洋达公司对CCS审图程序的误解或过错导致CCS逾期退审图纸的情况,淮宾船厂也未举出任何证据来证明宏洋达公司存在过错。

涉案船舶是一艘入CCS级的万吨化学品/油船,要入CCS级,就得按照CCS要求的规范、程序来操作。中国船级社对入CCS级的万吨化学品/油船的审图程序规定是,定做人首先委托设计公司设计船舶图纸,同时还要选定造船厂,该船厂应向CCS申请制造该船的资格。在图纸设计完毕,同时造船厂也取得CCS认证后,才能向CCS审图中心报送图纸(图纸就绪和选定的造船厂获得CCS审批,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成就后,CCS审图中心才会接受审图申请)。CCS审图中心接受审图申请后,开始组织人员审图。审图期间,如果发现送审图纸存在需要修改的,审图中心会发函要求设计单位对不正确的地方进行修改。收到设计单位修改的图纸后,审图中心再审核。直到CCS最终确认图纸符合CCS要求,方予以核准退审。设计如此复杂的万吨化学品船,想一次性就与CCS审图人员的要求完全吻合,是不切实际的。所以,送审图纸一般难以一次性被审核通过,审图中心会与设计单位往来修改多次。因此,对入CCS级的万吨化学品/油船的图纸审核,CCS并不对外承诺具体的审图工作日。考虑到万吨级化学品船的复杂程度,以及同期CCS接受审图的工作量,自身人力配置等因素,CCS除了承诺尽职尽责的完成审图服务外,是无法将审图时间锁定死的。

淮宾船厂既未举出任何证据证明宏洋达公司在送审中有何过错,也没有举出任何证据证明CCS在2007年4月30日退审,就是“逾期”或者说“延误退审”。 CCS未曾对外承诺审图期限,也就不存在1个月就是正常的,审上2个月或3个月就是不当的问题了。

所以淮宾船厂根本不可能证明CCS在2007年4月30日退审,就是逾期或者延误。

7、涉案造船合同对宏洋达公司何时交付图纸未约定一个具体期限

涉案造船合同没有约定宏洋达公司必须在某一具体时间交付图纸。合同只是约定在宏洋达公司交付图纸后,淮宾船厂须开工造船。

由于是建造入CCS级万吨化学品/油船,无论宏洋达公司还是淮宾船厂、设计公司,三方都清楚,图纸必须送审,必须等到CCS退审图后才能谈及动工造船。无论宏洋达公司还是淮宾船厂、设计公司,三方也都清楚,CCS什么时候将图纸审核完毕,是个难以预先确定的事情。所以,无论对宏洋达公司还是淮宾船厂和设计公司,要在签订造船合同里确定一个明确的开工日期,是不现实的,明确一个向淮宾船厂交付图纸的时间也是不现实的。正因为对此清楚的认识,宏洋达公司与淮宾船厂才约定了一个附条件的开工日期起算条件,而不是将某个具体开工日期写在合同里。

所谓附条件,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者不发生作为合同或某约定生效或者不生效的限制条件。

显然按照本案原宏洋达公司的约定,宏洋达公司何时提供图纸,淮宾船厂就何时开工造船,就开始起算造船周期。

所谓附期限,是指附有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约定效力发生或者终止。所附的期限就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将来确定到来的某个时间。

附期限与附条件的区别在于:在附条件的合同中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当事人不能预见的,条件可能成就(出现),也可能不成就(不出现),因此,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但是在附期限的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生效和失效的根据,但期限的到来是当事人所预知的,所以期限是确定的事实。

法律上讲,任何一方均不得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恶意地促成条件的成就或者阻止条件的成就(出现)。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显然宏洋达公司没有故意阻碍合同送审、退审和将图纸交付给宏洋达公司这一条件成就的行为。淮宾船厂也没有举出相应证据,证明宏洋达公司存在故意阻碍的事实。

所以,综上而言,根据本案双方所举证据查明的事实,宏洋达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淮宾船厂诉称的违约事实。

二、无违约无赔偿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就是说,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民事合同关系下,一方只有存在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才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正如法庭已查明的事实,宏洋达公司在履行涉案合同中既不存在不履行合同义务,也不存在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当然就不应当承担淮宾船厂诉请的所谓“损失”赔偿责任。

经庭审查明,涉案合同是成立并生效的,并且合同条款无违反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的规定,这是处理本案的大前提。

然后,在该前提下,通过对双方履约行为的事实查明并加以法律判断,确定孰是孰非,违约与否,违约程度大还是小,或者说是否构成重大违约或者根本违约,再然后根据合同或法定的对违约确定的责任承担方式,确定违约方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经庭审查明,本案宏洋达公司未有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

既然宏洋达公司未有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凭什么要宏洋达公司承担淮宾船厂声称的“船台闲置损失”这一违约责任?这根本就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庭审查明淮宾船厂在已经获得图纸的情况下,不开工造船(甚至连开工令也不去向CCS申请),反而向宏洋达公司满提出加价和船台补偿要求。这样纠缠宏洋达公司数月之后,更是在2007年8月22日向宏洋达公司发出“最后通牒”,要求宏洋达公司赔偿其所谓损失685.65万元, 并提出纠纷未得到解决前“为造该船而存放在厂的一切设备、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出厂”。

直到淮宾船厂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本次诉讼,淮宾船厂仍未有任何开工建造涉案船舶的打算。

涉案造船合同第八条船舶交接第1款约定,建造周期十二个月,开工日期:以宏洋达公司首批钢材和首批生产设计图纸到厂的第三天,作为建造周期的开始计算日期。若淮宾船厂延误超过壹个月,每天按人民币3,000.00元罚款。

从2007年5月17日宏洋达公司将造船图纸交付给淮宾船厂算起,直到一审庭审完毕之日,淮宾船厂已经逾期近10个月未开工建造涉案船舶。如果按照该条罚款规定计算,淮宾船厂应该赔偿宏洋达公司逾期交船罚款计“9个月´30日´3000元/日=81万元”。如果再考虑国内造船钢材近一倍的价格上涨,淮宾船厂还应赔偿宏洋达公司近千万的钢材涨价损失。涉案船舶至今未造出,如果考虑宏洋达公司在国际市场上售卖该船舶,则预期净利润损失要以千万美元计。宏洋达公司因淮宾船厂没有造船之损失可谓相当巨大。

本案不是宏洋达公司违约应向淮宾船厂承担违约责任,而是淮宾船厂应向宏洋达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三、淮宾船厂是否具备开工条件

淮宾船厂声称早已做好开工前准备,并指责宏洋达公司不提供图纸,导致开工不能。事实上淮宾船厂从来也没有将开工条件准备就绪。表现在:

1、CCS要求淮宾船厂尽早完成ISO9001质量体系的认证,淮宾船厂至今没有完成。

2、宏洋达公司向淮宾船厂发出的《关于敦促宏洋达公司全面认真做好10000吨化学品/油船开工准备的函》,淮宾船厂至今既没有按照宏洋达公司的要求落实准备工作,也对宏洋达公司的函置之不理;

3、2007年7月11日,南京分社在淮宾船厂处进行了开工前的培训讲课,重点还是指导淮宾船厂如何做好开工前几方面的准备工作。

实际上,淮宾船厂根本就不准备完成涉案船舶的建造,否则淮宾船厂有能力及时完成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向CCS申请开工许可单(或称开工令,船厂准备动工造船前,须向CCS发出申请,通常CCS接到申请后会派出验船师赴船厂实地查验,当确定船厂准备工作符合CCS要求后,向船厂发出开工许可单。船厂只有获得该许可单后方能动工建船)。然而当淮宾船厂认定自己建造宏洋达公司的船舶没有什么赚头时,就开始拖延造船,甚至制造麻烦,以达到让宏洋达公司自己提出解除合同的目的。

综上所述,本案是合同之诉,追究一方的违约责任,就必须严格按照涉案合同的约定和民事合同法律的规定,先查明案件事实,再来分析、定性和下结论。不能随意在涉案合同的约定和民事合同法律的规定范围之外,单方强加给一方某种义务或责任。本案既不存在图纸未得到CCS审批的情况,也不存在宏洋达公司向CCS送审图纸时有过错并导致CCS审图逾期或延误的情形。宏洋达公司根本就没有任何违约行为,淮宾船厂之诉请完全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事实恰恰相反,淮宾船厂假借种种理由,拒不履行造船义务,已经给宏洋达公司带来巨大经济损失,宏洋达公司对此已经向武汉海事法院另行提起了诉讼。因此,对于淮宾船厂提起的本案诉讼,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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