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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胜轮”无单放货纠纷案

刘昌国  宋  山


原告:江苏省对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美集物流运输(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被告:美集物流运输(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美集物流香港有限公司

被告:商船三井株式会社

一、基本案情

2003年8月15曰,江苏外贸与案外人上海德加拉电器有限公司签定《进料转委托加工复出口承揽合同》,合同约定:江苏外贸委托案外人上海德加拉电器有限公司加工DVD播放器(型号DVA2050),数量48985壹,加工费人民币l2033067.28元。江苏外贸此后陆续向上海德加拉电器有限公司支付了加工费人民币及相关费用l2053402.34元。2003年9月2日,江苏外贸与案外人常州声泰龙广播器材厂签定《代理出口协议书》,协议约定,江苏外贸代理常州声泰龙公司出l2t型号为LEB2050的音箱48597套,单价USD24元。2003年9月,江苏外贸收到由德国朗基公司、德国里得公司签字盖章的定货合同,该合同约定:由江苏外贸与德国朗基公司作为共同卖方,向德国里得公司供应家庭影院(包括DVD和音箱)共计51900套,单价l26欧元每套,在德国里得公司收到货物后90天,向江苏外贸支付货款。三方定单签定后,江苏外贸将上海德加拉电器有限公司加工的D、,D播放器(该批DVD被运到常州声泰龙广播器材厂)和常州声泰龙广播器材厂生产的音箱共计48260套委托被告美集南京公司运输到德国汉堡。美集物流南京分公司向江苏外运张家港公司发出定舱单。

2003年10月21日,江苏外运张家港公司将l7334套DVD和音箱装上了商船三井株式会社所属的“优胜”轮,并按美集南京公司签发了海运单,海运单记载:托运人是“美集物流代表托运人”,收货人是“美集物流运输德国公司。”美集物流南京公司于2003年10月29日为上述货物向江苏外贸签发了ZGG691394号正本无船承运人提单,提单记载:托运人、收货人及通知人都是江苏外贸,承运人为美集香港公司,提单签发人为美集物流南京公司代表美集物流香港有限公司二后在原告持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将货物放掉。

根据法院调查,美集物流香港有限公司没有在交通部进行无船承运人登记。

二、原、被告争议的焦点

1、该正本提单是否有效;

2、美集物流南京分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三、原被告的观点及理由

原告认为:

美集香港公司不具有在中国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的资格,美集南京公司代理美集香港公司
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的行为违法了法律规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罔国际海运条例》第七条规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在中国境内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企业法人c”由于美公司既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法人,也没有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美集香港公司不能在中国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当然也不得委托其他公司代理其在中国经营九船承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圈闰际海运条例实施孤则》第二]卜七条规定,“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需要委托代理人签发提学或者相关学.证的,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绎营资格的圈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尤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和国际海运辅助业务经营者代理上述事项  前款规定的经营者不得接受为办理提单鼙记并交存保证金的无Ij{:}承运业务经营者的委托,为其代理签发提单”

根据上述规定,作为具有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美集南京公司不能代理没有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美集香港公司签发没有在交通主管部门登记的提单。美集南京公司的代理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美集南京公司的代理行为无效并不代表涉案提单无效,承运人的责任应当由美集南京公司承担。

在常州市武进经纬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与厦门建发国际货物运输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货物 运输无单放货纠纷一案中,由于厦f、j建发困豫货物运输么习上海分公司代理在中园不具有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美国Nw EXPI{ESS INC,公司签发尼船露运人提单,一fi海高级法院就认定,厦门建发困际货物运输公司上海分公司与美圉Nu Exf,RESS INC.公司的代理荚系,不能成立,并认定厦门建发困际货物运输公司上海分公司为涉案货物海上运输的无船承运人。j应嚷担无船承运人的法律责任本案中,荚集南京公tij代理不恩行在中嗣从事尤船承运资格的美集香港公l百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在其代理行为尤效的情况F,涉寨提单.承运人法律责任也应当由美集南京公司  承担。

退一步讲,即便美集南京公司与美集香港公司的代理关系成立,由于美集南京公司代理美集香港公司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存在明显过错,美集南京公司与美集香港公司应对无单放  货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脱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fIi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作为具有无船承运人资格的美集南京公司,应当知道获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  资格的条件和要求,也应当知道美集香港公司不具有‘在中国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即便美集南京公副不知道美集香港公司是否具有危中国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也庞当在与荚集番港量司签汀代理协议时对美:集香港公司的元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进行审查。美集南京公司剐拽if弋理美集香港公司在中国从事无船承运业务是违法的,却仍然代理美集香港公司进行违法活动.美集南京公司应当与美集香港公司承担无单放货的连带责任。

被告认为:

根据,《国际海运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从事无驸承运业务需办理提单登il,交纳保证金并取得《无船承运人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虽然美:集物流香港有限公司没有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违反了《海运条例》的规定,其签发提单的行为并不是违反《合同法》规定的效力性强制规范的行为,该提单应为有效。美集物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作为美集物流香港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在代美集物流香港有限公司签发正本提单的过程中不存在违法之处,且无单放货造成的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便美集物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存在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其责任应由被代理人美集物流香港有限公司承担。

四、处理结果

原被告经法院调解结案。

五、案件评析

虽然本案调解结案,但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并没有实际解决。国内代理人签发不具有无  船承运人资格的境外无船承运人的提单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在各地法院判决中都有不  同观点和认定。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就此问题出台了答复意见,该意见认为,签发未备案提单的国内货运代理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不影响行政机关根据《海运条例》第43条的规定对违规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同时,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结后也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部门提出司法建议,要求对违规经营者给以行政处罚,以保障无船承运业务管理制度的落实。

可以预见,该答复将给国内海运界带来重大影响。如果一单该答复被运用于实践,许多。出口商在接受了国内代理人签发的不具有无船承运人资格的境外承运人的提单后,如果被无单方货,将丧失向国内代理人追究责任的权利。可以想象,出口商向境外无船承运人追究责任最后能得到赔偿的机会将会非常渺茫。由于国内代理人签发不具有无船承运人资格的境外承运人的提单不会被追究民事责任,即便是具有无船承运人资格的国内承运人,也可能不在签发自己的提单,反而去签发境外承运人的提单,国内出口商将会承担更大的风险,无船承运业务管理制度更难得到贯彻实施。

当然,辩证的看,此答复有可能使国内出口商更加注重提单的签发,只接受具有无船承 运人签发的提单或者海运提单,国内运输代理人受形势所迫,在代理业务中将会更加规范。

长期来看,有利于降低出口商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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