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要闻

news

我所刘主任在市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上的建议

关于加强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议

——在市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上的大会发言稿

市政协常委  刘昌国

我受市政协社会法治委员会和无党派届别的委托,就关于加强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议作大会发言,由于该建议已印发给各位委员,在此我仅就相关内容作出简要说明。

我们认为要把武汉建设成为长江中游航运中心,其前提条件是,武汉及中部地区大量的进出口货物,愿意选择武汉港作为起运港和目的港。但是,目前的客观情况是,大量的进出口货物不愿意选择武汉港作为起运港和目的港。其主要原因有:

一是长江口至武汉港之间,拥有桥梁20余座,由于桥梁控高较低,致使5000吨级以上船舶无法通过大桥,货物不能直接从武汉港运抵世界各地,世界各地的货物也无法直接运抵武汉港,只能通过我国沿海港口转船运输实现。

二是由于货物运抵武汉港时,已经在沿海港口报关,致使很多来料加工的进口货物,无法进入武汉保税区。在此情况下,需缴纳货物价值17%的进口增值税和3%的关税,大大加重了进口货物的税赋和成本。

三是海关、检验检疫、船检等行政部门缺乏相应的配合、协调,且实行8小时工作,周末及节假日休息的工作模式,人为延长了船舶在武汉港的停泊时间,加大了运输成本。

四是由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普遍采用提单运输和信用证付款,而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一般采用运单运输。采用提单运输,只要向买方交付了提单,无论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是否发生灭失或损坏,卖方一般均能顺利收到货款。而国内运输的运单,由于不具有上述功能,货物一旦发生灭失、损坏或者延迟抵达沿海港口,则会直接影响外贸合同的履行,卖方货款往往不能及时收回。

五是内河航运企业的赔付能力较差,一旦货物在内河运输过程中灭失或损坏,将由签发“多式联运提单”的承运人实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目前,国际上大多数有签发提单资格的承运人,不敢签发以武汉港为起运港或目的港的“多式联运提单”。

鉴于以上情况,我们认为,武汉港即使拥有再好、再先进的港口设施,也很难将武汉建设成为长江中游的航运中心。为此,特建议:

一、加强保障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打造航运安全港。积极引导长江航运企业尽快成立长江船东保赔协会,并由政府支持建立赔偿基金,最大化发挥保险加保赔的独特优势。努力提高海事、检验检疫、审判、仲裁等服务和监管水平,增强长江航运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安全意识。

二、加强现代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打造现代化效率港。健全、完善通江达海的航运服务体系,重点谋划开通武汉至东北亚地区的近洋航线,提高武汉至上海洋山港“江海直达”、武汉至台湾和东盟四国等既有航线运输规模及服务水平。尽快建立集中统一的海事、海关、保税、船舶检验、货物检验检疫等航运政务中心,做到信息公开、查询公开、资源公开。优化服务流程,实行24小时办理船舶和货物相关服务,缩短船舶在港时间,提高运输效率。积极引导国内外大型航运企业进驻武汉或将地区总部设在武汉,方便签发“多式联运提单”,使来料加工的货物,可以直接存放在武汉保税区。

三、加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着力打造资源优势港。加快构建航运中心四大服务支撑平台。一是加快推动武汉新港空港综合保税区申报建设,实现2015年获批,一年内通过验收并封关运行。二是加快武汉新港陆地港规划布局及建设步伐,构建港口功能延伸服务平台。三是加快推动武汉航运交易所组建运行,构建航运市场交易平台。四是加快完善航运公共物流信息平台的建设。长江流域航运管理机构总部设在武汉的有: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海事局、长江流域规划办公室以及武汉海事法院等,这种优势甚至连上海和重庆都无法比拟,我们应充分整合资源,发挥优势。

四、加强地方法规建设,着力打造航运法治港。加强现行航运法规调研,呼吁国家加快内河航运立法,适时修订有关地方航运法规,为内河航运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加强与武汉海事法院沟通协调,加大海事审判改革力度,将各派出法庭受理的,具有重大影响的海事海商案件,统一交由武汉海事法院总部审理。在武汉仲裁委设立海事仲裁中心,吸纳一批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力的海事仲裁员。着力培育一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力的海事海商律师队伍,努力打造武汉长江航运法治港。

在线客服
联系电话

027-59407398